返回第二十三章(实验,看看是否能够过审)(1 / 2)大明一五六六:朱厚照的遗产首页

老师所说的是立宪而不是现场制定出一部来,而是选定。

当然,这也是理所应当的,毕竟这东西可不是一帮文官在朝会上随随便便能够制定出来的,要想着通过朝会制定,大概光是吵架就能先吵个七八年吧。

老师所指的,其实是天朝早就有过模板的四版宪章。

正德四五年所制定的,被称之为四五法的初版。

正德四九年所制定的,被称之为四九法的次版。

正德五三年所制定的,被称之为五三法的三版。

以及正德六六年所制定的,被称之为六六法的最终版。

四个版本虽然都是在老师的命令和指示下制定的,但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制定时考虑的事情不一样,有着截然不同的倾向。

例如四五法制定时,王守仁一系的文官才因为和老师决裂而被清理,加上苏州纺织工起义事件,导致四五法更倾向于加强皇权,同时虽然明确了天朝议会的职责,但并没有写明天朝议会的义务和权利,老师对此不太满意的同时,文官集团也不喜欢,因此四五法没有被实行。

而四九法相对更加温和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皇权,并承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同时对天朝最高议会的职责范围,权利大小和相应义务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只是四九法在推行了仅仅三年之后,推动四九法的,以张居正为首的新政派文官集团就闹出了大乱子,因此被废除,并推出了五三法。

五三法是建立在四九法之上的改良版,在四九法的基础上,五三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及各机构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还第一次提出了公民的概念,并规定了公民的涵盖范围和义务。只是这一版也没有来得及推行,在正德五八年,新政派就彻底被老师所清理,五三法也就被雪藏了。

直到后来的六六法。

六六法完全就是文官集团绝对不可接受的东西了,也是老师极力试图推动的,六六法是在李贶生前往苏州参与了第不知道多少次纺织工起义事件之后,老师着手开始制定的,于正德六二年推出第一次修正稿,六三年已经连续推出了七次修正稿,到了六五年被正式定稿之后,一直主导制定的老师就病倒了。

之所以称之为六六法,只是因为这一版被确认正式制定完成的时间在正德六六年而已,实际上它六五年就搞定了。